| 事项编码 | 000115004000 | ||
| 事项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土地所在地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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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的材料进行集体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县政府批复文件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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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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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