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15003000 | ||
| 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审核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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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临时用地的材料进行集体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县政府的要求出具批复文件。4、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用地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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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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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