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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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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5005000
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集体建设用地的材料进行集体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县政府批复文件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