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15001000 | ||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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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集体建设用地的材料进行集体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县政府批复文件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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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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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