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915003000 | ||
| 事项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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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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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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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