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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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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915003000
事项名称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