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0915004000 | ||
| 事项名称 |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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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提出要求解决跨旗县区采矿权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跨旗县区采矿权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跨旗县区采矿权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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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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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