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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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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责任主体 县林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予以审查,处理。 2.调查责任:对决定处罚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去现地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进行决定是否进行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下发文件关达当事人,告知被处罚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