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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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再进行抽样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对抽样的企业按照物种、性质、规模、场地等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或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注销并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