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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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货场、车站、餐馆、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等场所,对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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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 抽查责任;向被抽样的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相关内容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2. 检查责任:按照检查程序查验木材运输证和木材经营加工是否凭许可证开展,监督检查,
3. 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查禁无证木材上市,查禁止收购贩卖无证木材等。向抽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的意见书,限期改正。
4.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