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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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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的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责任主体 县林草局
责任事项 1. 抽查责任;向被抽样的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相关内容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2. 检查责任:按照检查程序安排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植被恢复项目进行检查,3. 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并出书面复检结论为结果。4. 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的意见书,限期改正。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