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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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森林植物复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第五条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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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个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2.承检责任:检验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机构,复检时应当按初检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个人),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经营林业植物及其林产品,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经营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道,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