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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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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 县林草局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重点、范围、方式、抽查检测依据、抽查内容及检测项目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承检责任:质检机构严格按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有关规定和标准,程序进行抽查。 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单位和个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