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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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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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抽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相关内容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2.检查责任:按照检查程序安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进行检查。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并出书面复检结论为结果。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的意见书,限期改正。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