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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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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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