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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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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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通过网站公布本年度奖励申请起止时间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公式、转报阶段责任:确定奖励企业和个人名单,在网站公示,经公示通过的企业或个人,报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