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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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下发表彰奖励的文件,公布表彰奖励的条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3.公示的转报阶段责任:确定的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和个人名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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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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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