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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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本)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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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公布本年度林业技术推广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申请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受理标准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3、公示、转报阶段责任:林业技术推广奖评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单位和个人,报政府批准。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本)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