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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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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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单位或者个人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经济补偿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定是否给与补贴。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支付补贴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经济补贴。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