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本)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
||
|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到现地逐一核实; 3.督促责任:根据现地核实结果,对符合发补助的,下发符合补助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