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公布本年度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3.公示、转报阶段责任: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公示拟奖励名单。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上级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