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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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野外用火的许可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告知责任:告知毗邻地区批准用火时间、地点等情况。 6.监管责任: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监管,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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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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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