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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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到现地逐一核实验收; 3.告知责任:对验收合格的,下发合格文件,对不合格的告知继续治理。 4.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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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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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