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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规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的机构审批并备案。”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规定:“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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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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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场发〔2012〕184号)等有关林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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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