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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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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县林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相关条例的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