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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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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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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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