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行为的除外)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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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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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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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