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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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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县林草局
责任事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