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违规借展大熊猫的行政处罚 "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大熊猫借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