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及森林公园。《种子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至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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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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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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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