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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 设定依据 |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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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再进行抽样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对抽样的企业按照物种、性质、规模、场地等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或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注销并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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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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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