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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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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责任主体 县林草局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和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再进行抽样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对抽样的企业按照物种、性质、规模、场地等进行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或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注销并公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