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113003000 | ||
| 事项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6日发布)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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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财政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决定责任:提出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建立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许可条件的监管,根据情况作出整改或撤回许可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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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6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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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