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典当行对外投资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外投资。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工信和科技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证据不足,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