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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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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13009000
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决定责任:提出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建立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许可条件的监管,根据情况作出整改或撤回许可的决定。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7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