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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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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130001060006
事项名称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责任主体 托县财政局
责任事项

日常监管责任:                                           

1.编制采购目录责任:按照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2.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责任: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全面准确。       

3.审核政府采购计划责任:采购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审核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责任:信息公告时间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审核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评审专家专业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以下几项责任:                  

1.检查发起阶段责任:检查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内容是否全面。      

2.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组构成是否合法;检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结果发布阶段责任:是否及时准确向有关方案通报检查结果。  

4.检查结果运用责任:是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