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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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策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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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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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