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1017018000 | ||
| 事项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本)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本)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本)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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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审批表,建立申请人获得备案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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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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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