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城建档案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本)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本)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本)
第四条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责任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城建档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收城镇建设档案的。
(二)对危及城镇建设档案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镇建设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