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县住建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