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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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供热单位的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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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超过能源消耗指标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