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县住建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