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县住建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