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餐厨垃圾处置费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规章】《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5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1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责任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费用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并按照征收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征收标准、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内容。
3、决定责任:开具行政征收缴纳通知书。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