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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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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房屋测绘成果审验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 第83号发布)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材料审核后,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