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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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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当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倾倒垃圾、炮房污水,堆放杂物及有害物质 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 攀、折、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 放养家禽、家畜 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行驶、停放车辆的 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每次或者每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拦河截溪、挖沙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上行为,造成绿化设施损坏和绿化植物损伤的,处该设施或者该植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二) 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 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 (四) 攀、折、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 (五) 放养家禽、家畜 (六) 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七) 行驶、停放车辆 (八) 擅自进行经营活动 (九) 擅自拦河截溪、挖沙取土 (十) 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执行绿地率标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核实规划许可内容,未履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绿化工程验收职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履行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准变更城市绿地用途,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批准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城市绿地、商业开发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延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批准砍伐、移植树木,随意更换树木,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致使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取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未执行专户存储,未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城市绿线档案、保护系统,侵占城市绿线,未按规定修改城市绿线,未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的; (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