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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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第一款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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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按要求填写《 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案件一经立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停止办案或自行销案,确需销案的,应填写《 行政案件销案审批表》,履行销案手续。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拍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物证照片》,履行相关手续。 3、审查责任:①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作相应的处罚决定的,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填写《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时举行听证,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要写出听证报告,经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执》。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结案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物品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