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717004000 | ||
| 事项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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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