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1017009000 | ||
| 事项名称 | 热源负荷变更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同意,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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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审批表,建立申请人获得备案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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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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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