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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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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1017004W00
事项名称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本)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本)

第二十三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准予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备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备案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备案完毕。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审批表,建立申请人获得备案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