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17022000
事项名称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证件、未按照规定着装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未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六)侵占或者私分暂扣物品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八)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备注